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乘客意外险投保说明


乘客意外险投保说明

 

 

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在全国除西藏自治区外所有省、自治区、直辖市均设有分公司,本保险由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海南分公司提供。

一、保险名称: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

二、投保范围:持有效客票乘坐火车、汽车、轮船、地铁、轻轨等经营客运业务的公共交通工具的乘客可以作为本合同的被保险人。

三、投保份数:本保险限购1份,超过部分无效。

四、保障方案

保险方案

票价区间(元)

保险保障金额(元)

保险费(元)

意外身故及残疾最高给付额

意外医疗最高给付额

方案1

0-100(含)

50000

10000

1

方案2

100(不含)以上

100000

10000

5

五、保险期间:本合同的保险期间自被保险人办理保险手续、支付保险费并持有效客票进站、登上交通工具时起,至被保险人到达所持客票载明的行程终点站并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止。在客票有效期间内,被保险人中途自行离开所乘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终止。因故转乘客运部门安排的其他交通工具的,保险责任继续有效,至到达客票终点站并离开所乘交通工具时止。

六、本产品合同采用电子保单形式,与纸质保单具有同等法律效力。您可通过拨打95500客服热线查询保单或登陆太平洋寿险官方网站(life.cpic.com.cn)查询并下载电子保单。

七、如果其他保险问题可致电中国太保客服热线95500进行垂询。

八、因下列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伤残或支出医疗费用的,我们不承担给付保险金的责任:

1、投保人对被保险人的故意杀害、故意伤害;

2、被保险人故意犯罪或抗拒依法采取的刑事强制措施;

3、被保险人自杀,但被保险人自杀时为无民事行为能力人的除外;

4、被保险人醉酒,斗殴,主动吸食或注射毒品;

5、被保险人因妊娠(含宫外孕)、流产、分娩(含剖宫产)导致的伤害;

6、被保险人因医疗事故、药物过敏导致的伤害;

7、被保险人因精神疾患导致的意外;

8、被保险人未遵医嘱,私自使用药物,但按使用说明的规定使用非处方药的除外;

9、战争、军事冲突、暴乱或武装叛乱;

10、核爆炸、核辐射或核污染;

11、被保险人不遵守客运部门的规章制度,攀爬、跳跃交通工具。

发生上述情形之一导致被保险人身故的,本合同终止。

如对保险条款中的各项免除保险公司责任的条款或保障内容不清楚,请咨询在线客服或拨打95500客服热线。

九、投保声明:您有如实告知的义务,您的投保信息内的声明、陈述、告知应均属事实,如有隐瞒或日后发现与事实不符,即使保险单已签发,太平洋保险可依法解除本保险合同,对于合同解除前发生的任何保险事故太平洋保险不负责保险金给付责任。

十、理赔流程:出险后尽快拨打95500进行报案,根据指示提交理赔资料,保险公司审核案件并对属于保险事故责任的进行理赔支付,理赔金将直接转账至被保险人/受益人名下的指定银行卡账户。

十一、合同解除:需于保险责任开始前或该班次客车因不可抗力因素取消情况下方可解除。如您需解除合同,可在“海汽客运-微官网-我的车票”中发起申请,申请审核通过后,所支付保费金额将退回您原付款账户。

十二:偿付能力信息披露: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偿付能力季度报告摘要:http://life.cpic.com.cn/xrsbx/gkxxpl/cfnlxxzq/?subMenu=5&inSub=1

    十三:适用条款:《中国太平洋人寿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乘客人身意外伤害保险条款》20138月呈报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备案),未尽事宜详见条款。

备注:被保险人为未成年人时,按照中国保险监督管理委员会《中国保监会关于父母为其未成年子女投保以死亡为给付保险金条件人身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保监发〔201590号)的规定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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